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选4篇

2022-08-08   来源:经济工作

工作会议,机关、单位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或总结过去工作,部署今后任务,召开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选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新一轮市场化改革再出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围绕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七个关键领域的改革举措。结合《意见》内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围绕“微观主体活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三个话题采访了多名专家学者,解读《意见》背后的深意。

三个“更高”两个“更加”

本次《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相比过去,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更加重视制度建设,亟需在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上寻求更大突破。

“可以预见,《意见》的出台,将为中国经济在新时代迈向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新的战略性进展,为经济体制在重大改革上实现突破性创新,为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而雄厚的基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员、副教授周跃辉指出。

《意见》部署的七个方面的改革任务,都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决心不断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通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政告诉记者,《意见》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行动纲领,宣示了中央新一轮市场化改革再出发的坚定决心,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中,特别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该《意见》的出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微观活力增强均能起到促进作用。”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罗来军表示,“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是指增强企业的活力,微观主体企业可以主要区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既要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也要增强民营企业的活力。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需要国有企业遵循市场化运营的基本原则,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于民营企业,也是要遵循市场化机制,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市场化机会不被侵占和扭曲,这就需要更多地支持或者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经济形势,总结经验,明确指出,必须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贯穿于宏观调控全过程。

李政认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微观主体有活力则中国经济有活力。可以说微观主体是否有活力是衡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特别是民营企业活力具有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做好“六稳”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从不同角度对增强微观主体活力进行周密部署,直面痛点,从根本上营造建设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特别是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市场环境和体制机制,必将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浙江财经大学教授邵慰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微观活力的增强起到了至少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明确了国有经济的战略使命和方向。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第二,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增强了非国有经济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信心。第三,对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第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畅通要素流动渠道

《意见》强调,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并提出四大改革举措:“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提质增效”。

李政表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推进商品服务提质增效是提高要素配置和使用效率、降低要素使用成本,进而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几个关键环节。抓好这些领域改革,就是抓住了要素市场化高效合理配置的“牛鼻子”,也就打开了企业家精神奔涌澎湃、创新创业活力四溢的大门。

同繁荣的商品市场相比,我国的要素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罗来军指出,我国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要素市场分割比较严重,市场壁垒比较多,要素产权也有诸多不明晰之处,致使要素难以按照市场化的机制去流动和交易。

面对这一短板,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特别指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比两个文件相关内容会发现,二者一脉相承,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举措一以贯之。

“《意见》的相关部署举措,其目的就是要明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促进形成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的机制,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这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周跃辉在采访中指出。

理顺政府市场关系

《意见》指出,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同时也强调目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那么,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政府应该如何履行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有政府和市场两者之间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职责范围和边界,才能够既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又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同时有效弥补其不足,做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李政表示,该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能干涉和越位,该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能缺位和回避,不能简单地交给市场来解决。《意见》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新的概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为今后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更加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指明了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增长研究室主任袁富华认为,城市化下政府应该逐渐转向以社会政策为中心,以社会政策统领经济政策为新定位。具体来说就是做好三样事情:管好小的、管好老的、管好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老的和小的问题,涉及贫困与社会再分配;管好发展环境,涉及就业促进、制度设计与实施等。《意见》中,这个方向的政府改革已经非常明晰了,关键是相关制度设计与执行。

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就市场而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市场失灵也在所难免,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理顺?政府应该如何有效发挥自身职能弥补市场缺陷?

《意见》强调,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这五个方面,正是市场失灵的地方,因此,政府就应该有所作为,就不能缺位。”周跃辉指出。

邵慰指出,《意见》对未来政府市场关系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经济运行以市场为主体,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的失灵。政府需要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所以未来政府市场关系改革,政府的角色将侧重于对经济的调节、市场监管和矫正市场失灵方面。

当今世界,全球价值链、供应链深入发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国都能从发展开放型经济中获得红利。因此,应坚持以开放求发展,深化交流合作,坚决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不断削减贸易壁垒,推动全球价值链、供应链更加完善,共同培育市场需求,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作为2020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提出“对外开放要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的决心。

新冠肺炎疫情虽然给经济运行带来明显影响,但我国经济有巨大的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深化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通过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用足用好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简化通关手续,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篇2】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把握对外开放的新环境和新特点

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首先应当对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新环境和具有的新特点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

从国际环境看,伴随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程度的加深,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加速流动和整合,全球新的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不断形成并深化,各个国家经济依存度不断上升。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逆转,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时,受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盛行,贸易摩擦、经济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全球治理面临新的挑战。身处这样的大环境之中,我国对外开放也必然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从经济体量看,我国拥有14亿人口,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位居世界前列。20xx年我国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全年实际利用外资9415亿元、增长5.8%,新设外资企业超过4万家,保持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这些数据不仅说明了我国经济体量大,也说明了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重。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

从发展理念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必须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以扩大开放推进改革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一些逆流的情况下,我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做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支持者、推动者,不断为全球治理提供新思维和新动能。

从发展前景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条件没有改变,长期稳中向好的总体势头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一定会也必然会更加光明,也必将为各国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

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我们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维护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等当前对外开放的重点课题和相关举措进行深入思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优化政府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等方面下更大功夫,继续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第一,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激发进口潜力,实施更加重视进口的贸易政策。随着居民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增强,我国消费升级趋势明显,中高端消费新增长点不断涌现,为扩大进口提供了空间。积极扩大进口,就要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优化进口结构,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扩大对各国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进口。

第二,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备的法律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我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我国已经出台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三,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首创性、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打造创新发展的先行区、营商环境的案例案例样板区;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深化我国与相邻国家或沿线国家合作的领域,在内外空间的拓展中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四,继续深化双边合作,完善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国已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全球提供开放合作的国际平台;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让世界贸易组织在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多方面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其中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在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牢牢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篇3】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把握RCEP机遇,构建新发展格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15日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RCEP协定。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商贾者,所以通物也”,流通创造价值。不同经济体之间,往往存在“铜墙铁壁”,让“通物”不易,价值实现受阻。因此,聪明的人类想到了“拆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充分博弈签署协定,不同经济体之间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保障共同发展。

历时8年“长跑”,“靴子”终于落地,即将成为“高频词”……被商务部定位为“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的RCEP涵盖20个章节,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也包括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大量规则内容,涵盖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方面面。内容广泛而深入,意义重大而深远,成效丰硕而可期。

“己欲达而达人”,贸易协定从来就是互惠的,而不是单边的。可以说,签署RCEP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无论对签署国,还是对全球经济而言,都是重大利好。通过削减成员国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RCEP将结束东亚长期处于“成熟的生产网络、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与“缺失整体性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的不平衡状态。这不但将为区域带来巨大商机,增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将为各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优质、实惠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服装行业为例,中国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羊毛,因为签订了自贸协定,所以未来可能会免税进口羊毛,进口之后在中国织成布料,布料可能又出口到越南,越南用布料制成服装之后再出口到韩国、日本、中国等其他国家,这些都可能免税,因而会促进当地纺织服装业的发展。”对于RCEP促进区域产业链发展,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令人心动的前景。

对中国而言,RCEP可谓利国利民。于国家,其政治意义在于,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势下,RCEP的签署再次申明中国“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实行更高水平开放的态度和决心。其经济意义在于,RCEP生效之后,进口成本将显著降低,进口产品将大幅增加,有利于我国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区域生产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RCEP涉及的市场准入和相关贸易投资规则,倒逼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于百姓,RCEP也不总是宏大叙事。作为终端消费者,生效之后,进口产品关税下降,将能享受更高的折价权,买到更廉价的进口产品,“买买买”也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幸福感。

合作中有竞争,机遇里有挑战。与以往的自由贸易协议相比,RCEP这样一个涵盖更多领域的经贸安排,对于签署国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众所周知,我国的产业链非常长,高中低端的产品都有,与区域内其他国家之间有互补性,也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弱项、补短板、激活力。要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和模式创新,加快提升对外贸易质量。

RCEP的签署再次表明,人们在挑战面前选择团结与合作,而不是冲突与对抗,选择守望相助、同舟共济,而不是以邻为壑、隔岸观火。这是一条大道、正道。前进的道路不会总是平坦的,只要坚定信心、携手合作,就一定能够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篇4】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特别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新近实施的《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如何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而且很快业内已经出现了第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例,即杭州中院以代表人诉讼方式开展的“15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投资者保护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开始进入快车道。

此次重要会议,要对一些背道而行的不良分子重拳打击,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冲击最强的造假、欺诈行为,从重处理,切中当下市场时弊。会议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给市场主体提出了基石性要求,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可谓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保护的再升级。

20xx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易主席也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注重发挥各方合力,努力探索出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惯例、又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资本市场发展之路。对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

市场是复杂的利益博弈场所,总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其核心是根本不顾及“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纪律,意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各种方式,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谋取自身的不当利益。从发行人角度而言,进行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屡禁不止;从已上市公司角度而言,虚假披露、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及其他方式输送利益,并不少见;从交易主体角度而言,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利益,时有发生。甚至近年来还出现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设局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性案件。这些市场违法行为,严重偏离了“依法诚信”的基本底线,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生态,扰乱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功能的发挥。

新《证券法》修改后,大幅度提升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过去的“没一罚五”,调整为“没一罚十”,将过去通常罚款“三十万、六十万”,提高到“五百万、一千万”,这无益非常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对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及时回应市场关切,进行市场出清。

除打击不法分子,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其实还在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让投资者可以与优秀的公司共同成长,毕竟一个守规矩的“没落户”,浪费市场资源,让投资者无法获取回报,本身就是个资源错配“错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也在于加强信息披露,这也是此次会议强调的“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赋予了发行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此之外,此次《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往往起到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可谓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措施。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披露信息和虚假披露违法,行为类型从原来的“指使”,扩展到了“组织、指使及隐瞒”,这也有利于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带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在“优胜劣汰”方面,此次《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授权交易所制定新的退市规则。目前在科创板,已经明确取消了“暂停交易”而要求直接一步“退市”,这无益也有利于市场出清,让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留在市场上,把部分壳公司淘汰出局,优化资源配置,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也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对于我们中介机构而言,会议也再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依法谨慎勤勉从业,也是每个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证券法》取消了对会计师证券从业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后,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备受市场关注。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的新的课题和挑战。放开管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举,但是在放开后,如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也有待市场检验和监管跟进。

最后,个人建议,在未来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重点考虑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履行。易主席指出,要“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从美国市场经验来看,除信息披露和打击欺诈,对上市公司运行而言,保证公司“依法诚信”运行的很重要抓手,其实是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忠实地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美国公司诉讼实践中,充满对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这成为规制公司规范诚信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石性制度。我国《公司法》实际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若干特定违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遗憾的是,因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缺乏明确指引,所以此类案件非常稀少,也因此缺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澄清,让这一很重要的法律规则成为摆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在谈到以刑罚手段规制信义义务时指出,刑罚更重要地不是增加违法成本,而是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虽然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但是对有些投机分子而言,可能不过是增加了其利益计算中的成本项,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还不足以阻吓其违法冲动。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从《公司法》信义义务到《刑法》背信犯罪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弥补这一关键短板,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多手段震慑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利益。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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