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精选四篇

2022-09-15   来源:法律论文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精选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

  【摘要】德育教育一直是中职学校工作的重点,然而德育教育不仅是在生活中的引导,课堂作为德育教育的主战场,更应引起老师的重视。但是,从学校的德育课堂中不难发现,中职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甚至觉得德育课对他们而言毫无意义。因此,如何把道德法律更好地带入中职学生的课堂,提高德育课的教学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法律;道德;课堂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70(2019)18-0031-02

  中职学生作为最愿意接受新事物的年轻一代,手机、电脑等多媒体的使用非常普遍,这也影响了中职学生的生活和消费方式,甚至影响着中职生的价值观念。而中职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成长的关键期,如不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德育课程长期以来都处于较尴尬的位置,看似重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学生更视它为副科,报以爱听不听的态度[1]。再加上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实施,德育课纳入考试范畴,为了迎合考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上课模式基本上变成了划重点—讲解—练习的填鸭式教学,这使得学生的德育课只是机械式的接受知识,成为知识的容器,失去了德育的意义。而德育课作为德育工作的基本保障,教师应改变陈旧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引导学生行为,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了解现状,明确教育的起点

  (一)中职生的特点

  近几年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加上网络信息的便捷,短视频的监管力度不够,学生对一些负面信息的接触较之从前更胜,而中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正处于生理、心理成长的关键期,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阶段,可塑性很强。但相对于同龄人来说,他们的自控能力较弱,做事比较冲动,容易受外在环境的影响,违纪现象较多且时常明知故犯,这使得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德育教育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同时,中职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成绩较不理想,对学习缺乏热情,部分学生刚入学时还有学习的状态,可是大都难以持久,对待专业课他们尚且愿意花些心思,可是德育课在他们看来就是“浪费时间”“没有意义”的课程。学生缺乏学习德育课的积极性,再加上部分教学内容枯燥,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成效自然大打折扣[2]。

  (二)养成教育中法治教育的不足

  中职学校历来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从仪容仪表、卫生问题到上课纪律都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点,而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几场法治讲座往往收效甚微。再加上中职学生身心发展尚未定型,容易受外界不良诱惑的影响,自身法律意识又较为淡薄,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容易“踩过线”,极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为了增强学生的道德素养,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他们全面健康的发展,让学生顺利的从“学校人”向“职业人”转变。针对德育课的学习现状,我们应该探索新的德育教学模式,“包装”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把他们培养成有道德、懂礼仪、守法律的好公民。

  二、培养中职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有效策略

  (一)给学生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新课导入是一节课的开始,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成功一半,导入新课设计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效果。要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主动融入课堂,教师的导入一定要抓住学生的心。正如前文提到的,学生对德育课的印象不好,教师首先要做的就是打破这种印象,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如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先引入一个时下热门的案件“昆山反杀案”。这个案例一抛出就能引发了同学们的热议,“正当防卫”这个词很自然的从学生嘴里说出,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从法理的角度解释“正当防卫”的含义。同时结合学生的发言,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小结。先用一个学生熟知的案件引起他们的兴趣,让他们主动参与,畅所欲言,最后再由教师小结,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了解法律的强制性,发人深省,而不是从一开始就生硬的讲道理、摆事实。让学生忘记对德育课固有的印象,后期的教学自然事半功倍。

  (二)选择好的案例事半功倍

  案例是老师在讲解知识点时重要的辅助工具,而案例的选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效果。根据教学内容,通过口述、文字、音像等方式引用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情境,产生共鸣,在理解知识点的同时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及表达方式上都有讲究。

  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为例,在讲解第四课中“诚实信用”时,一开始先不妨改变用“高大尚”的例子做引入的模式,因为这种德育教学模式学生从小听到大,早已经产生“听觉疲劳”。如果采用提问的方式让学生举例,如“你们从小听到大的谎言有哪些”“你说过的或是听过的哪个谎言让你印象最深刻”,学生顿时就有了兴致。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说过的、听过的“谎言”不计其数,从善意的谎言、小恶作剧到经历过的詐骗等,学生可以畅所欲言。再从学生的举例中挑出几个典型例子追问:“从这些谎言中有受到哪些伤害或是产生了哪些严重后果”。通过提问举例的方式,层层递进,再来说明诚信的意义。这种举例方式不仅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让更多的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中。

  其实,德育课程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学生从小到大接触到的,虽然早已熟悉但并不代表能很好地履行,所以教师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应当“接地气”,让学生感同身受,这样才能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而在法律课的举例更应该做到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在例子的表达方式上更应该要贴合学生。如有些法律案例比较长,如果单纯用文字展示学生可能还没看完就失去兴趣,有的学生看完甚至连原被告都弄混了,如果换成老师口述那效果就不一样,老师可以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加上简单的图表把案例清晰的呈现。如《职业道德与法律》的第八课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问题,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某些特殊情况,则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高空坠物的案件,为什么这类案件要举证责任倒置呢?老师可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一个走在路上,从楼上丢下一个烟灰缸把人砸成重伤,但是找不到嫌疑人,而通过科学实验表明从四楼到十楼往下丢都可能造成这样的伤,那么四楼到十楼的住户都可能是嫌疑人。如果让原告去举证到底是哪户人家?难度太大,而如果由这些嫌疑人分别证明自己无罪则相对容易很多,这就是为什么举证责任转移。通过这个简单明了的案例相信同学们对这知识点印象会更加深刻。举例既要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他们思考的积极性,让他们产生听下去的动力,同时,也是为了让知识点更具体形象地呈现。当然,案例的选择除了要贴近生活,还应是非立场明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给学生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丰富教学手段

  现在很多德育课程还在采用“老师讲,学生听”这种灌输式教学模式,这种单调的教学容易让学生觉得乏味的同时产生厌学心理。而多媒体设备的普及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为课堂教学增添色彩。如在教授《职业道德与法律》“个人礼仪”时,可以在多媒体中展示不同服装及场景,让学生分析不同场合的着装要求,而不是由老师单纯的讲解。当然,把课堂从室内搬到室外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模式,如学到“爱岗敬业、服务热情、无私奉献”时,可以联系让学生学当公交车督导,真实的体验会比单纯的讲解更有感触。讲到“诉讼程序”时,安排学生到法院听庭,这比课堂讲解来得更生动,比看图片更直观。

  三、小结

  作为德育教育工作者,如何在授课中让学生在道德上产生情感的共鸣,法律上学会抵制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学生成为一个善良而不软弱的人,一直是教师所追求的教学效果。而教师教学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让中职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学会做一个文明有礼,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吴红英.中职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研究,2016(1).

  [2]项清.中职生德育课学习动机研究[D].2016.

【篇2】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

  摘要:本文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字:法律;道德;茅于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08-02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自由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自由度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在他《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无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文化乃至语言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们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约束,“它的执行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茅先生的论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时,强调了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的独特优势,这些论述使人耳目一新。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约束,道德的“执行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国家维持公、检、法以及私人法律服务消耗了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但决不能因此而降低法律规则在维持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作用。因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等到良好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没有人犯法,法律只是“看而不用”,法趋于消亡,经过一个凡事皆由道德调整的阶段,最后连道德规范也被自然习惯所取代,自己也一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费用也就自然趋向于零了。而实际上良好道德的建立同样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讲道德的社会,与一个不讲道德只讲法律的社会相比,前者的社会运行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讲道德。但前提是这个社会是“讲道德”的社会。而社会或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生来就具备有的,而是经过国家、社会、个人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道德素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钱、物资投入,同时还包括时间、精力、知识投入等等。比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文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至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代价的,因此在人们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行成本同样是极高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在执行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正如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人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在这个人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比如教育人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固然重大,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进而贬低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任何国家的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来规范、引导和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来促进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行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远景目标了。

  茅先生的论述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力,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一六国,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汉初的“休养生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而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生了异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方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立的,它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来支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面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力是道德约束无法比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无限加大道德规范的作用。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革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了。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自觉遵守的自觉遵守,不能自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个人都愿意对自己实施自我约束,而事实上,经济行为人的趋利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会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一个国家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几十年的道德建设,大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无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立惩戒机制加以禁止和谴责,而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励,将社会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面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一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行。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变成公民内心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一种高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篇3】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

  摘要: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字:道德法律化;简要;法律道德化;社会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5-01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两者的辩证关系,将有助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发展。

  一、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相互关系带来的思考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而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我们从定义上来看,就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具有千丝万缕的相互关系。

  从二者的产生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法律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利于其统治的工具,其突出特点是强制。道德则不同,道德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自发的谴责机制。也就是说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地方的俗习。它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谴责性的。从二者的运行机制来说,法律是靠国家的运行工具强制实施,它更强调客观性,只要证据确凿则一概论之;道德没有这种强制,它更偏向于人情,更偏向于合不合乎人性原则。合人性者被视为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样,我在思考,不管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是一种试图调和道德和法律的做法。这样我们就会生出这样的忧虑,这种企愿会不会重复康德试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最终走向不可知论的歧路。而道德法律化就意味着这种人情原则的淡化,使人情客观化为一种标准,这显然有悖于人性;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法律客观标准的丧失,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公正性的失去。

  现在看一下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可能性。道德从功能的发挥上是要人做自我的反省,在良心的谴责下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或引导。也就是说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心,属于内在的因素。而法律则属于外在的力量,属于强迫的因素。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得在它面前服从。它的合理性是先设的,是靠国家这种强大的后盾做支撑的。很显然,法律更强调外在的塑造,它要人服从它的威严,在它面前没有道理可讲。这样,一内一外从逻辑上似乎有结合的可能,都统一在对人的塑造或引导这个发展过程中。而统一的前提是彼此要有互补性,对无互补性的两种事物来说,是很难做到完全的切合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显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然而是否是完全的互补,这一点仍需要进一步论证。要论证它们的互补性就是看它们的外延是否能组成一个圆。也就是说在道德止步的地方,是否是法律的开始。同样,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拿出道德这把挡箭牌。如果能,则说明它们是外延上的互补。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说二者有统一的可能。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如何正确看待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关系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社会行为上,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作用本应该是互补的,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确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以道德化。但是,道德法律化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当道德被法律化之后,这种法律化了的道德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不论对道德而言还是对法律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如出台了交警不得摔扔证件、呵斥当事人等“新规”之后,对交警违反“新规”行为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又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必须切实予以解决。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2]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法学家.2008(6).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2008(2).

  [4]郑维川.论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新华文摘.2006(10).

【篇4】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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