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三篇】

2022-09-26   来源:调研报告

疫情,汉语词语,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较大范围内出现的较大型疫情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等。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题安排,3月16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秀芳一行对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基本情况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积极作为,及时成立了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群控群力、强化督导,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3月18日,确诊病例10例,累计治愈出院10例,2月26日我县已调整为疫情低风险地区,连续37天无新增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群众思想松懈、大意麻痹问题突出。自然村、小区出入管理放松,不戴口罩外出人数明显增多,对一线抗疫工作者的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二是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镇、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偏低,现有的医疗条件、医务人员配备、床位数、医疗物资储备等都不能有效应对突发的疫情,应深刻反思。

三是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待加强。

 三、意见建议

(一)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遵守疫情防护各项制度,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巩固抗疫成果。二要继续做好严防输入工作,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摸排管理,做好申报登记、健康监测、落实防护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指导。加大督查力度,落实防护举措,减少人员聚集,安全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职工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集会、聚会。节假日复工要做好人员外出排查、体温检测,定期对食堂、车间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杀。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应急能力。一要进一步深化医共体改革,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高镇村医疗服务水平;二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智慧医疗服务功能,打通线上线下医疗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三要加强医师学习培养,规范化培训基层医护人员,提升重大疫情、重大事故地应对能力;四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应急体系,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以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篇: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

1、关于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2月12日,县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李旭臣检查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检查了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后,李旭臣强调,要高度重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各自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现整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有序、措施有力、落实有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条幅悬挂密度,丰富宣传手段,增加宣传频次,切实增强群众防护意识。

在高速路口堵卡站,李旭臣详细了解人员配备、轮换值守、分流检查等情况。他要求,要严密监控车流情况,优化人员配置,增设监测点,及时分流过往车辆,在保障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确保过往车辆通行顺畅。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及时高效完成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消杀,加强一线人员的防护。

2、扎实整改海泰别墅区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

2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主任马南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劳太强等市纪委领导深入到银滩度假区海泰别墅小区,检查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马南萍对银管委连日来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海泰别墅小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宣传氛围不浓、进出小区车辆和人员管理不严、对小区住户排查不够全面等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区两个门口、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及小区显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悬挂了宣传横幅10多条,进一步营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二是设卡严控问题车辆和人员进入。在小区两个门口设立关卡,对进入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体温测量,严防湖北籍、从湖北回来及发热人员进入小区;

三是扩大排查范围。将原先排查湖北籍、从湖北返回等重点人群的排查范围,扩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户、业主、租户,并将相关信息上墙,做好湖北籍等重点人群的登记、测体温、隔离、信息报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闭门羹”行为。通过采取“两问”追查(问物业管理者住户入住情况,问住户邻居、上下楼层住户了解各住户出入情况)、“三看”深挖(看水表、看电表、看晚上灯光)、“四不放过”细查(只要有人、住户不开门不放过,房内人员不摸清情况不放过、体温监测不完成不放过,对有可疑疫情不放过)等灵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业主、租户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闭门羹”行为。(银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

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

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

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

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

第三篇: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

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

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PARTTWO

对策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

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

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

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

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

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

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

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

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关于疫情防控调研报告摘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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